| 射击射箭项目商业赞助类别及合作权益   体育运动项目获得社会赞助的规模体现了该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受关注度。为加大射击射箭项目无形资产开发力度,在项目推广和宣传活动中进一步提升射击射箭奥运明星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射击射箭项目商业开发的规范化,结合我中心所辖项目的特点及市场定位,特对射击射箭项目国家队和重大赛事商业赞助类别及合作权益进行原则界定,为今后无形资产开发提供依据。     一、国家队商业开发 涉及国家射击队、国家飞碟射击队和国家射箭队的商业赞助分为集体和个人两个部分。 (一)集体形象商业赞助类别和合作权益 根据赞助金额和享有权益的不同,暂设置三个类别:战略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具体享有权益参见表一。 具体说明如下:     1、战略合作伙伴 例如:授予“××集团或公司为中国××队战略合作伙伴”称号;     说明: 赞助规格最高:享有最高的权益; 唯一及排他性。在一个奥运周期内(或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应明确每支队伍只能有一个战略合作伙伴; 赞助周期:应当涵盖一个奥运周期,至少签约两年; 企业的形象应与队伍的整体形象相协调,属于大型企业集团,社会影响较好。 应当规定:原则上赞助商提供的现金与实物的比例为80%现金,20%实物。考虑到“战略合作伙伴”是一个重要的、较大的企业集团,其提供的赞助一般包括一定的实物,应对现金和实物的比例有一个较为严格的限定; 目前暂定价格为: 国家射击队500万;国家射箭队300万;国家飞碟队300万;时间以一年为单位。     2、赞助商 例如:授予“××集团或公司为中国××队指定赞助商”称号;     说明: 该称号的赞助级别和享有权益比合作伙伴低一个级别;属于中上等档次;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中等企业和公司,其产品在同类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声誉和社会知名度; 
    
        
            |    合作权益                       合作类别 | 战略合作伙伴 (每队限一名) | 赞助商 | 供应商 |  
            | 授权称谓 | 国家队官方授权称谓 | √ | √ | √ |  
            | 国家队官方指定赞助产品类别(享有产品类别排他权) | √ | √ | √ |  
            | 可以使用协会注册LOGO | √ | √ | 商讨 |  
            | 队员肖像 | 享有在产品及广告上使用3人及3人以上队员集体肖像 | √ | 商讨 | 商讨 |  
            | 享有使用协会拥有版权的比赛图片及视频资料的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