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简介: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所管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负责和指导所管运动项目的普及和优秀运动队伍建设以及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全国比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负责运动员的注册与转会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评定。负责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工作;负责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和出版刊物;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组织工作;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竞赛、健身、培训、咨询等体育市场管理。  二、合作方权益和义务  1、本合同期内,合作方可以使用“中国国家游泳队/中国国家花样游泳队官方合作伙伴”、“中国国家游泳队/中国国家花样游泳队运动装备赞助商”、“中国国家游泳队/中国国家花样游泳队体育运动装备赞助商”称号或经双方协商书面确定的其他称号。 2、合作方在运动装备品类(非游泳装备)具有排他性。  3、合作方可获得使用中国游泳协会联合标识。  4、合作期内合作方享有邀请中国国家游泳队、中国国家花样游泳队三名及以上运动员每年各出席3次合作方举办的活动。  5、合作期内合作方享有邀请中国国家游泳队、中国国家花样游泳队三名及以上运动员每年各参加2次合作方组织的广告拍摄。 6、集体肖像使用权:合同期内合作方在媒体上以各种途径、形式使用中国国家游泳队、中国国家花样游泳队的集体(三人及以上)肖像,包括姓名、声音、影像、相片、签名及类似事物等。 7、合作方在训练、比赛体育场馆享有一定数量的广告位。 8、合作方须保证广告和产品宣传的内容真实,不损害中国国家游泳队、中国国家花样游泳队形象和名誉。  9、涉及中国国家游泳队、中国国家花样游泳队参与拍摄等内容的方案、制作物、脚本等材料必须提前确认后完成。  10、合作方必须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11、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作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年,标价2亿元RMB(含VIK8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