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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竞技体育训练管理中心乒乓球队赞助项目

一、项目简介:

上海乒乓球队成立于1958年,现隶属于上海市竞技训练管理中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中心,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北沿公路300号。

上海是我国乒乓球运动和乒乓文化最早的发祥地,也是社会大众普及率参与度最高、最早形成传统优势的城市,作为上海唯一的乒乓球职业一线运动队,上海乒乓球队自成立以来,培养了徐寅生、王励勤、许昕、樊振东等十四位世界冠军,并向国家队输送了多位运动员,为中国乒乓球队事业作出较大贡献。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1指定合作方为【上海乒乓球队运动装备的独家赞助商和供应商】

1.1项目方及运动队指定合作方为【上海乒乓球队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及供应商】,独家授予合作方“【XX官方赞助方】”的称谓,并在任何公开场合或公开声明中予以认可、说明。

1.2合作方可在产品包装辅料、营销资料等中向公众表明合作方是【上海乒乓球队运动装备的独家赞助商和供应商】,合作方产品是上海队独家、排他使用的运动装备,【上海队】为【XX官方赞助球队】。

2授权合作方独家排他使用运动队的形象

2.1项目方及运动队不可撤销地向合作方授予独家排他使用运动队形象的权利,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1)在整个合同区域内关于合作方、合作方品牌及/或合作方产品的经销、营销、广告、宣传和销售中使用运动队形象的独家权利和许可; 

(2)在整个合同区域内关于合作方产品的设计、开发、创作、制造、复制、经销、营销、广告、宣传和销售中使用运动队形象的独家权利和许可;

(3)在整个合同区域内进行合作方品牌及运动队签字命名、背书、联合开发、联名的产品等的生产、广告、宣传和销售中使用运动队形象的独家权利和许可;

(4)在整个合同区域内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平面、广播、互联网以及其它新媒体、游戏软件等发布、上传、传播上述(1)、(2)、(3)、(4)涉及的营销资料中使用运动队形象的独家权利和许可。

3授权合作方独家排他对运动队的形象进行商业开发

3.1合作方在合同期限内在整个合同区域内享有独家排他对运动队的形象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为商业用途以任何方式使用运动队的形象;

(2)使用运动队形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游戏软件的开发并按照如下方式使用:

①将开发完成的游戏软件(含有运动队形象元素)在第三方平台上线、传播、发行以及宣传推广;

②将开发完成的游戏软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方进行使用;

③将开发完成的游戏软件与第三方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

(3)开发、量产、售卖含有运动队形象的特许产品;

(4)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使用方式。

4运动队成员、运动员排他性穿着和使用合作方产品

4.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成员、运动员以运动队成员身份或代表运动队在任何场合均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

4.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成员、运动员以运动队成员身份或代表运动队在任何比赛中均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

4.3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成员、运动员代表运动队或以运动队成员的身份进行比赛、训练、出席任何场合时均应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

4.4若运动队成员、运动员因赛事期间赛事组委会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的,项目方应在该事项出现前20日提前书面通知合作方,并按照合作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得到合作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项目方违约。

项目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运动员、运动队成员以运动队成员身份或代表运动队参与其他品牌任何形式的宣传推广时,以及在运动队参与的任何营销资料中必须排他性穿着和使用合作方产品,并保证合作方标识不被遮挡和修改。

4.5项目方保证运动员、运动队成员在本合同期限内参加【全国运动会、全国乒乓球锦标赛、全国青年乒乓球锦标赛、全国少年乒乓球锦标赛及其他全国性比赛】期间,均排他地穿着、使用和推广合作方品牌和合作方产品。如中国乒乓球协会(下称中国乒协)或中国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下称乒羽中心)对于球员、运动员服装有另行规定,则根据中国乒协或乒羽中心规定执行,项目方应在赛事开赛前提前【20】日按照合作方要求向合作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视为项目方违约。

4.6项目方保证运动队或未来有可能单独成立的以运动员和运动队成员为主要成员的球队在参加乒乓球项目商业联赛时,如引进合作方的竞争品牌签约的球员,则该球员在参加上述两项比赛期间,服装、球拍及比赛鞋均不得有竞争品牌露出。

5出席合作方相关活动

5.1每个合同年,在合作方按其自主决定合理请求时,且在遵守上海队事先安排的前提下,项目方应保证上海队每年总共出席合作方活动至少4次,每次至少有四(4)位上海队主力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出席。此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及销售合作方产品、贸易展览会、店铺开业活动、店内宣传活动、明星活动、其他公共见面会,或以网络、在线聊天室、视频直播等方式出席可与消费者实时互动的活动、赛事活动、零售现场活动、品牌订货会等。运动队每次出席不少于连续2小时(不包括在途时间)。运动队出席上述活动,合作方无需向项目方额外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但负责承担合作方认可的运动队出席活动的合理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前述费用应由合作方事先同意并由合作方支付或报销。项目方在报销前应向合作方提供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或凭证,合作方应于收到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支出凭证后30日内予以报销。

5.2任何出席,项目方及上海队均应遵守合作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内容作出的所有合理指示、指导和要求,包括在适用情况下穿着特定合作方产品的任何指示。

5.3在遵守上海队现有档期安排的前提下,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保证双方商定的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准时出席。

5.4每个合同年,项目方应保证运动队按照合作方的合理要求在社交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Instagram、脸书、推特、新浪微博、微信、抖音、Tiktok、哔哩哔哩和/或其他类似和/或相关的平台等发布、转推或转发合作方官方账号、合作方赞助发言人(包括合作方产品展示人和代言人)、和/或合作方赞助的第三方或与合作方开展联合宣传活动的第三方原创或已或授权的宣传资料不少于4次,每次应保证至少有四(4)位运动队主力运动员或教练员按照合作方要求对外发布。

5.5参加拍摄或出席活动的运动员和运动队成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拍摄或活动现场,积极配合合作方现场工作。如因运动员或运动队成员原因导致拍摄或活动时间延长的,运动员应配合合作方完成拍摄或活动,合作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因项目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成员原因导致任何广告需要重新补拍,项目方应按照合作方要求安排运动员和运动队成员补拍且合作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5.6如拍摄或活动现场非因合作方原因出现突发状况或其他非合作方控制的原因导致拍摄或活动发生变化,合作方有权基于善良诚信原则对拍摄或活动安排做出的合理调整或变更,项目方应按照调整或变更后的拍摄或活动要求执行。

5.7参加本合同约定拍摄或活动时,运动员、运动队成员及其他随行人员应服从合作方的合理安排,因运动员及其他随行人员未服从合作方安排或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的运动员、运动队成员、随行人员或第三人遭受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项目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5.8本合同项下运动员配合合作方所拍摄、制作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以及活动现场照片、视频等(以下简称“拍摄制作成果”)版权均属合作方,项目方可使用前述拍摄制作成果于项目方官方网站、社交媒体中,但须事先将相关使用方案通知合作方并取得合作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6运动队应为合作方及/或合作方产品拍摄广告

6.1每个合同年,根据合作方的安排,项目方应保证至少有四(4)位运动队主力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在双方商定的日期至少参加4次合作方及/或合作方产品的广告拍摄(包括电视专题片或教学片等)。合作方无需向项目方额外支付报酬或费用,但负责承担合作方认可的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参加广告拍摄的合理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前述费用应由合作方事先同意并由合作方支付或报销。项目方在报销前应向合作方提供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或凭证,合作方应于收到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支出凭证后30日内予以报销。

6.2在遵守运动队现有档期安排的前提下,项目方应保证运动员和/或教练员在双方共同商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完成合作方指定的广告拍摄。

7 给予合作方与运动员个人开展合作的优先合作权

7.1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合作方希望与任何运动员和/或运动队成员签订相关个人赞助协议,或希望获得任何一位运动员或运动队成员的明示地同意合作方为商业目的使用该运动员或运动队成员个人肖像权、姓名权的权利,项目方应协助合作方获得以上权利的授权,积极促成合作方与该名运动员或运动队成员的合作。

7.2合作方拥有与运动队成员和/或运动员的个人赞助协议的优先签约权。任何一位运动员、运动队成员在与合作方竞争品牌签署关于运动员、运动队成员个人肖像权、姓名权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协议时,项目方应保证该运动员、运动队成员以及该竞争品牌不得使用运动队或与运动队相类似或相同意义的名称和/或名义。

8场馆使用和广告权益

8.1协议期内,项目方保证合作方享有运动队日常训练场馆排他的广告权益,具体包括:在训练场馆独家放置合作方挡板;同时,在训练场馆放置的所有背景板或广告牌上应独家展示合作方标识;

8.2每个合同年,应合作方要求,项目方提供运动队日常训练场馆供合作方用于不少于4次拍摄活动,每次使用时长不低于4小时。合作方使用期间有权自行决定拍摄场景的布置,项目方同意在训练场馆免费为合作方提供拍摄背景板等物料的存放场地。

8.3协议期内,项目方保证合作方享有乒超俱乐部在乒超联赛主场在运动装备领域排他的广告权益,具体包括:在该等主场场馆放置合作方挡板,合作方挡板数量不少于该乒超俱乐部每个主场场馆挡板总数量的30%(但中国乒乓球协会强制要求的挡板数量不计算在内);同时,在主场场馆放置的背景板或广告牌上应展示合作方标识,且合作方标识的面积和数量合计应不少于背景板标识总面积和总数量的30%(但中国乒乓球协会强制要求的其他品牌标识的面积和数量不计算在内)。项目方保证在该等主场场馆中不放置任何竞争品牌的挡板、背景板和广告牌等。

9 其他权益

9.1如果项目方或项目方及/或运动队的上级主管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运动队运动装备采购,项目方同意并保证,除非合作方明示放弃,否则合作方应当自始进入运动队运动装备采购招标单位名单。项目方确认并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合作方的关联方、被许可方、经销商、被授权方均有权使用上述赞助权益,享有本合同项下合作方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利益。

9.2 项目方同意并保证,项目方及运动队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合作方的竞争品牌(包括竞争品牌及其生产商、销售商及其他相关公司/实体)洽谈或合作或签署任何与本合同相同的或类似的协议或合同或者代言合作方竞争品牌的产品。

9.3 各方同意,上海乒乓球队短袖比赛服装的左袖上为合作方提供广告位置。项目方应保证运动员、运动队成员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合作方标识改变、遮挡、覆盖、去除。项目方负责前款规定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并在协议签署后负责缝制在运动队短袖比赛服装左袖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价格人民币400万元(每年100万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费用,合作期限为4年。同时合作方还需在合作期限内,按协议约定向项目方提供实物赞助、器材赞助、赛事奖金共计1440万元(每年360万元)。向项目方提供的实物赞助,器材赞助,奖金赞助的价值估算方式、具体交付内容、标准等以项目方和合作方共同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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